《通过商品条形码认定生产商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6:32 访问量:70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瓯香书店、临沂德华彩印包装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奥飞公司系拥有《超级飞侠》系列著作权的权利人,并进行了作品登记。被告乐清欧香书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再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带有原告《超级飞侠》著作权形象的图画册产品。通过公证显示,此侵权图画册产品背后有印刷的商品条形码,并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条形码后,其结果显示此条形码为临沂德华彩印包装厂注册,同时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临沂德华彩印包装厂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这一结果,原告奥飞公司将乐清市瓯香书店、临沂德华彩印包装厂分别起诉为本案的销售者与生产者,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德华包装厂是否能认定为本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经比对,涉案拼图产品上呈现的卡通形象,仅嘴巴部分和动作姿势等细节上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有细微差异,但无论是整体形象、颜色搭配、线条勾勒、造型上等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条形码,其显示结果指向的企业为被告德华包装厂,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德华包装厂生产的同时,结合德华包装厂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被告德华包装厂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因此,被告德华包装厂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被告瓯香书店作为销售者,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

商品条形码是为了规范商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印刷于产品之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本案中,侵权图画册上的条形码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其显示结果指向的企业,在结合其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实际情况,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其企业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商品条形码不仅可以管理商品的流通,也可以在类似知产侵权案件中,找寻与认定生产商,从源头进行遏制、打击其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