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汽摩配行业风控法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5-06-12 14:35:50 访问量:81

温州市汽摩配行业风控法务指引

2024版)

 

 

 

 

 

 

 

 

温州市司法局  瑞安市司法局

2024年1月


温州市汽摩配行业风控法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温州市汽摩配行业风控法务管理,加快提升汽摩配行业生产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汽摩配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优化温州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司竞争合规指引》《中小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温州市汽摩配公司以及从事汽摩配行业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风控法务,是指上述汽摩配公司以及从事汽摩配行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准则、公司章程与内部制度、道德规范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汽摩配公司以及从事汽摩配行业人员因不合乎规范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四条【工作指导】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汽摩配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汽摩配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风控法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控法务经营指引

第一节组织架构

第五条【公司章程】

(一)汽摩配公司章程所决定的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应充分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全体股东对经营决策权、重大事项表决权、小股东利益保护、股权转让等重点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予以制订或修改。

(三)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的“三会”制度、议事流程、决策制度、分红规则等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风险点:关于公司担保、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权、出资义务、董监高的设立及职权、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解散事由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均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若公司未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特殊约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第六条【治理结构】

(一)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

(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应依规设立财务部门,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全过程业务,禁止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四)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五)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通知程序,会议内容应由与会人员进行民主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留档备查。

(六)建议汽摩配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人事任免、盈余分配、重大业务等事项进行决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形成书面会议记录。特别是家族成员担任股东、董事、高管的传统型家族公司,更应严格遵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流程制度。

(风险点: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汽摩配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汽摩配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汽摩配企业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往来款项频繁且无法区分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时,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人格混同,若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个人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业务管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前,汽摩配公司应审核合同相对方的资格、资质、信用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出资情况;公司涉诉情况;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基本信息;重大交易或合作项目的,建议审查公司近期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财务收支,或与公司履约能力相关的其他材料;公司行业声誉、过往业绩、管理层关联公司及关联关系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二)汽摩配公司签约前应当核对合同内容,对外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严格审查授权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三)汽摩配公司应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页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

(四)汽摩配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指定相关收款账户及收款方式,避免出现款项支付不明的情况。

(五)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得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不得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得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由,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或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六)汽摩配公司在业务人员离职后,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与业务人员对接的相关客户,告知该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并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及时对接,避免已离职的业务人员仍然以公司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或为该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将受到罚款、追缴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若业务人员离职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业务人员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汽摩配公司需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印章管理】

(一)公司须妥善管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相应电子章等公司印章,建立公章及各类印章(包括电子章)管理制度,做到专章专用、专人保管。

(二)在合同、对账单、验收单等法律文书的签署过程中,公司应当审核签章是否完备,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三)汽摩配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私刻公司印章、泄露电子章使用密码或将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由他人。

(风险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汽摩配公司未对公司印章进行妥善管理,致使他人利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借用、盗用、私刻公司印章签订经济合同并实施骗取财物等犯罪活动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伪造公司印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等刑罚。)

第九条【合同履行】

(一)汽摩配公司作为供货方应当完善货物交接记录,履约时应当及时留存履行凭证。

(二)公司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若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违约风险,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沟通,并积极获取相对方同意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书面凭证,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对合同标的物质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书面凭证。

(四)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变更事项;合同相对方违约或存在违约的可能时,公司应当及时固定、保留违约证据。

(五)公司应当指定双方具体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交付、验收合同标的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六)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退货事宜,提前约定货品标准、质保时间及应承担的责任。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或擅自中止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汽摩配公司在对方违约时,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能予以保护。如合同已明确约定货物验收时间、验收步骤,但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之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利。)

第十条【产品质量】

(一)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检部门,并建立健全的质检流程,同时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严格制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在与客户对接过程中及时、如实提供公司生产标准,在买卖合同中提供产品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保证产品交付的可靠性。

(三)针对企业采购的产品、材料等,在验收时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及时向供应商提出书面意见并保留相关证据。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将受到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企业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第十一条【商业贿赂】

(一)汽摩配公司在商务磋商、投标等过程中应公平交易,不得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行为。

(二)企业中采购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并且归个人所有,也不得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以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企业将被判处罚金;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劳动用工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解除】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汽摩配公司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在现场签署,公司对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汽摩配公司应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必备重点条款。

(二)汽摩配公司应核实员工的真实年龄、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入职信息表。

(三)建议汽摩配公司招收员工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审查员工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不适宜招收的情形。

(四)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内的不可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员工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经过离职薪资结算流程,并签订离职协议书,不得以市场淡季、自身亏损等理由随意辞退员工或以无故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员工离职。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汽摩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将受到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同内容因违法被确认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汽摩配公司或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汽摩配公司无故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汽摩配公司应当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社保及公积金】

(一)汽摩配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公司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不免除汽摩配公司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员工享有同等权利,公司也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人身意外险、雇主险等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

(三)除国家、省规定的允许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和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为先行参加或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详见《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四)公司录用职工的,应当自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最高将被处以三倍罚款;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被处以三千元的罚款。汽摩配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受到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汽摩配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受到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的,公司将根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的费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强制缴纳的费用之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

(一)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其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汽摩配公司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汽摩配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的,应当在员工入住前与员工签订宿舍管理协议,并明确员工在宿舍发生意外事故,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又非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同时公司应确保提供完善的宿舍服务,尤其需尽到水电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义务。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汽摩配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薪资报酬】

(一)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明确薪酬构成并由员工确认,包括确定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各项补贴、奖金等。

(三)不得存在拖延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向离职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工资支付流程和发放薪酬所对应的工作时间应具体明确。

(五)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将受到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等行政处罚。汽摩配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被处以罚金;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六条【竞业限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汽摩配公司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风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如果汽摩配公司和员工仅书面约定竞业限制,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可要求公司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

(一)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依法建立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汽摩配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经全体员工民主程序表决通过。

(二)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如公告栏张贴、发邮件、举办规章宣讲活动等,并建议在员工入职时予以解释说明并签收留档。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出现罚款、扣押、禁闭等非公司权限事项,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可采取如扣除奖金、警告等方式。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在制定和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内容的合法性,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将受到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对员工造成损害的,汽摩配公司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节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安全作业】

(一)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组织或要求员工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车辆驾驶、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压力容器操作等工作人员。

(二)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且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议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分专业、分工艺、分岗位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且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若存在承包或承租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义务规定的,未依法提供劳动作业保障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可能被判处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

(一)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前均需体检,在岗期间须根据工作性质每年定期进行体检;企业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企业每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三)公司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开展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检查作业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效和正确佩戴。

(风险点:汽摩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最高三十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

(一)汽摩配企业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汽摩配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企业需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车间负责人在生产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用电网络巡查检修,防范因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引发的火灾、停电等事故。

(三)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督促运输车辆做好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因高温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在车间现场组织突发事故应急疏散及消防灭火演练,普及消防应急处置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风险点:汽摩配企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规存在三合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企业将受到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最高五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根据《浙江省

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企业将受到最高二千元罚款;汽摩配企业发生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不得偷排漏排。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定,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三)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且未重新申请的,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汽摩配公司均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最高将受到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受到十五日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被判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汽摩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第二十二条【违建管理】

(一)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汽摩配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建设活动;对在建工程或已有建筑物汽摩配公司应当自行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存在未批先建或未批已建情形的,按下列措施分类处理:“(一)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二)无法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

(二)公司可拆除原先既存的违法建筑,并重新正常报批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履行全套报建手续。

(三)若上述的补办证照和合法重建均不能实现,公司则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将受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账簿凭证管理】

(一)汽摩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汽摩配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汽摩配公司将被处以最高十万元罚款;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最高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

(一)公司的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三)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或采取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财务审批制度,确保公司的每一笔收支都能得到严格的审批和记录,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财务交易。

(五)定期审查公司业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产品发放和产品回收制度,建立客户应收款明细账、业务员个人明细账,降低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风险。

(六)完善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对利益冲突、虚假报销、职务侵占等问题进行规定,并明确相应的后果,包括纪律处分和损失赔偿等。

(七)对于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无意识做出的挪用行为,如发现后及时将资金补足,保证款项的用途合法合规的,应及时教育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故意挪用资金的管理人员,发现后应及时报警,避免损失扩大。

(八)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财产采购私人物品。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汽摩配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

(一)企业销售人员不得私收货款,对所收货款应及时入账;建议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在审核合同条款后办理结算业务,及时书面催收到期欠款,以中断诉讼时效。

(三)设置应收账款警戒线,达到预设的应收账款警戒线时,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应当采取积极应对措施进行收款。

(风险点:若合同相对方存在拖欠货款现象,汽摩配公司未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则可能丧失胜诉权。汽摩配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金融借款】

(一)汽摩配公司应当仔细阅读、审慎签订借款合同,细致研究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建议汽摩配公司对填空式条款全部填写,无用之处划线处理,以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二)汽摩配公司在借款时应提前规划好还款的资金来源,借款后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加息后从事转贷业务。

(三)企业不得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不得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或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风险点:公司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将高利转贷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将对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担保事宜】

(一)汽摩配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三)汽摩配公司不得随意提供担保,若确有必要,可与借款人协商,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

(风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节税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虚开发票】

(一)汽摩配企业销售商品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汽摩配企业销售商品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如实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电子发票、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二)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公司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有权拒收。

(三)企业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点:汽摩配企业有上述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可能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且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汽摩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

汽摩配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九条【依法纳税】

汽摩配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风险点:汽摩配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最高将被处以少缴税款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逃税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汽摩配企业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七节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专利、商标保护】

(一)公司应根据专利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等细化管理制度,明确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奖励报酬等相关事宜。

(二)制定专利申请流程,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放弃流程,商标申请流程等流程性规则或指南,并由专人或特定部门负责专利、商标的申报等流程性工作。

(三)设置专利管理台账、商标管理台账、知识产权纠纷记录台账等知识产权电子管理台账,包括权利证书、缴费凭证、变更手续通知书、他项权协议及登记备案文件、许可使用或转让协议及登记备案等文件。

(四)汽摩配公司不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而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如同时或者先后提交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以及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

(五)汽摩配公司不得实施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公司可能被判处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予以通报、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给予相应惩戒等行政处罚。汽摩配公司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将追究刑事责任。

汽摩配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能被判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避免专利、商标侵权】

(一)注重技术研发立项前的预研和专利检索,汽摩配公司可向专利代理机构寻求专业协助,避免专利侵权。

(二)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展览、宣传册、公司网站及电商平台产品介绍)和包装、商标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商标权属和状态。

(三)公司应当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排查,并考量是否应当予以延续。

(四)定期监测已注册和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其指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已完全覆盖公司现有及未来的业务范围。

(五)汽摩配公司在接受产品委托开发、委托制造的过程中,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样品或图纸进行审查。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本身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该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或是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创新产品设计,申请相关专利,避免产品侵权。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实施了其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或可能被判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最高五百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汽摩配公司假冒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构成假冒专利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汽摩配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可能被判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保护】

(一)汽摩配公司在使用微软Microsoft全系列软件产品、AutoCAD、UG、Pro/E、Solidworks、SolidEdge等办公软件前应对软件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二)汽摩配公司在展会、公司官网宣传等活动中,使用文字、图片、短视频、音频、字体等素材时应对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公司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建设公司网站,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网站页面的设计元素或模板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若涉嫌侵权应由网站建设服务提供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等相关条款。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或可能被判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将被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汽摩配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

(一)通过密级划分等方式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事项等,并形成分类分级的商业秘密清单。

(二)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流转要求和存证方式。

(三)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例如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四)针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制定专用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提高公司互联网、物联网信息安全,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

(风险点:汽摩配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风控法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八节风控法务组织体系

第三十四条【风控法务责任人】

汽摩配公司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管理领导责任体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风控法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风控法务管理机构】

鼓励汽摩配公司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设置专门的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或配备风险控制专员,负责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风控法务咨询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风控法务职责】

汽摩配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日常风控法务管理工作,按照风控法务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风控法务预警,组织风控法务审查,及时向风控法务管理组织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风险事件,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若发现公司、员工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予以举报,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七条【员工职责】

汽摩配行业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本指引、落实好风控法务要求,并接受所在公司对其履职情况的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九节风控法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风险识别制度】

汽摩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制度,由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介入,与公司积极配合,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风控法务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风控法务检查组确认后,由风控法务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以此全方位梳理识别方式,保障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初期,第一时间对风险事件作出识别预警,并对相关法律后果及严重程度作出准确预测。

第三十九条【风险应对制度】

公司人员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负责人或风控法务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公司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条【风控法务奖惩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风控法务经营奖惩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控法务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汽摩配公司风控法务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汽摩配公司全体员工参与风控法务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认为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汽摩配公司和从事汽摩配工作各环节的从业人员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内部文本供公司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指引的实施】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