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两案例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10 15:35:22 访问量:171

2024年4月18日,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温州中院两个案例入选。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案是对网络直播售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网络直播带货模式在快速吸引流量和促进产业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平台监管弱化等风险隐患。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网红主播带货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流量进而实现销售转化,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00余万元,不仅有效惩戒了个案中的被告,而且面向社会展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裁判要旨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本案被告以攀附原告知名商标“百丽”“BELLE”的商誉为目的,积极寻求受让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进行不规范使用,误导消费者,属于“故意侵权”。被告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在多家直播平台上注册大量账号、网店,在商品链接、视频宣传和商品介绍中全方位使用侵权标识,涉案个体工商户、直播平台网店成为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并且,其通过平台账号和网店绑定进行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大量的客户群体,进而实现销售转化,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更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初1585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460号



 案情介绍

“百丽”“BELLE”系列注册商标在鞋靴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荣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2021年2月,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与抖音账号“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绑定,在该抖音账号、视频宣传上擅自使用完整包含“百丽”“BELLE”注册商标的标识。2021年7月,刘某某受让取得第5925271号“”商标专用权。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刘某某分别注册了“温州市鹿城区汇步鞋行”等多个个体工商户字号,并以此在抖音app上注册“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等多个账号,以直播的方式销售标有“”“澳州百丽”“AOZHOUBELLE”图案的鞋子。新百丽公司、丽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刘某某赔偿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44800690.12元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89601380.24元,合理开支189960元。



 裁判内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因涉案网店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故对权利人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要求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消除影响,刘某某按照惩罚性赔偿方式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于2023年3月24日判决: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143338元;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刘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名称、抖音账号、商品链接、商品标贴和吊牌、视频宣传和商品介绍中使用完整包含涉案“百丽”“BELLE”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刘某某作为鞋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寻求受让与涉案商标标识相近的注册商标,再进行不规范使用,攀附他人商誉,导致混淆后果,其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属于“故意侵权”。刘某某主要通过抖音账号和抖音店铺绑定进行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大量的客户群体,进而实现销售转化,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同时也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商标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因此,刘某某的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一审法院以其调取的涉案五家抖音店铺成交总额44086678元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参考权利人提供的利润率数据,结合涉案网店停止侵权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部分非侵权商品销售链接、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存在抽成以及多个电商平台均发现有侵权鞋子在售等情形,酌定涉案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为25%具有合理性。刘某某的侵权获利为11021669元,以此为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赔偿总额为经济损失22043338元加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综上,该院于2023年7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目前人机交互时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及滥用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全面考虑了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的费用支出,充分弥补了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力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裁判要旨

1.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影响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新类型权益,与智能商品或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建立指代关系的,也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唤醒词”作为商标,并利用该商标发送“停止侵权”律师函、实施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因商标抢注行为导致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所产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



 案情介绍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小米公司在小米手机、小米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截至2020年12月,“小爱同学”累计被唤醒约495亿次。陈某于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上述商标现均已处于无效状态。2021年1月,陈某向与小米公司存在投资或任职关系的多家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其“小爱同学”商标权的行为。2020年12月,陈某与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称“小爱同学将携手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的专业制造商,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深圳某公司还销售使用陈某授权的“小爱同学”商标的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小米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裁判内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小米公司的规模、品牌影响力以及产品科技属性,小米公司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使得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小爱同学”唤醒词、“小爱同学”音箱代名词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此后,小米公司在手机、电视等产品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识别性。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米公司的多家关联公司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制的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该院认为小米公司提起的商标申请及无效等行政、司法程序支出的代理费等与陈某抢注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性质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综上,该院于2023年12月14日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陈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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