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的婚姻权益!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本次学习会采用“条款解读+实务研讨”的模式。会议伊始,各位律师便开启了对新司法解释核心修订条款的解读之旅,大家逐条剖析条文内涵,力求精准掌握每一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金丽迪律师对解释二的整体框架与核心要点进行了梳理。本次学习主要聚焦于夫妻间房产赠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通过离婚方式恶意逃废债等现实中常见且争议较大的问题,现对核心条款的解读如下。
一
关于夫妻间房产赠与
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了将婚前或婚姻期间一方个人房产转移登记至对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分两种处理情形:
一是有书面约定赠与但未过户的,法院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再确定是否由获得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是没有书面约定赠与但已完成过户登记的,法院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再确定是否由给予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对补偿的具体数额综合予以确定。
二
关于父母
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
解释二第八条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分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时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非产权登记一方由于未对出资作出贡献,法院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第二,在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情况下,以出资来源和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该条款平衡了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体现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益,防止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趋利行为,并肯定对家庭多付出一方的价值。这种“软处理”的方式符合婚姻家庭的伦理性和利他性特征,有助于增进另一方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也不违背父母一方的初衷。同时,也引导当事人从过多地关注登记情况,转向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有利于和谐家风的建设,也有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固和家庭幸福指数的提升。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和第八条共同考虑到我国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
关于抢夺或藏匿
未成年子女
实践中夫妻感情恶化时,一方采用激烈、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存在愈演愈烈的情形。本次司法解释二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对这种不理智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上述三个条文系本次司法解释二的核心亮点条款。对于父母双方都想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行为,我们能够理解父母都希望能够取得抚养权,并肯定父母对于子女的爱意,但孩子并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可以更加理性、智慧地去表达对孩子的爱,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
四
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该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
关于通过离婚方式
恶意逃废债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款规制了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平衡了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会律师就自己承办的债权人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案件,分别从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配偶方不同的视角,分享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通过离婚恶意逃债行为的综合考量因素包括:配偶是否知晓债务情况、债权人的债权形成时间、债务的具体用途,以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合理等。
在具体条款解读过程中,各位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纷纷分享了自身在办案实践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抛出了他们在实务中遭遇的困惑,现场讨论氛围热烈而浓厚。
最后,金丽迪律师作总结发言,并作了团队分工,要求每个团队成员领取一个任务,针对某个条款、结合自身承办的案件,对解释二的重点条款作进一步的实务研究。3月份,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将开放学习,与泽大同仁及外所同行作进一步的分享和探讨司法解释二的实务应用。
通过此次学习例会,泽大所婚姻家事工作室的律师们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有了更为全面且深入的理解与认识,为后续精准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打下扎实基础。未来,泽大婚姻家事工作室将始终秉持专业、专注的态度,持续关注法律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各类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团队专业素养,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助力和谐家风建设和法治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