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企业帮扶便民服务指南手册

发布时间:2025-09-16 17:09:39 访问量:113


敢为天下先的瑞安民企

民营企业是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就业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革开放40多年来,瑞安民营企业家充分展现了温州人创业时“走遍千山万水想尽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吃尽千辛万苦”的“四千精神”推动瑞安成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区、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

企业经营过程的债务风险

本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不少民营小微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与法律规范相脱节的现象,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主规范经营意识淡薄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企业存在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情况。此外,因原材料成本上升、市场需求波动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一些小微企业主因融资需要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当企业出现风险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与企业一道陷入债务困境

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务风险化解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等重要举措。对于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主来说,“破产”是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词语,它意味着企业财务出现了恶化等状况,这种朴素理解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理念的更新与法律制度的完备,“破产”并非完全等同于结果意义上的“清算倒闭(Bankruptcy)”,它还代表着程序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Insolvency)。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制度包含了重整(第八章)、和解(第九章)、破产清算(第十章)三大子程序,在编排体例上,重整、和解居于破产清算之前。破产制度除了实现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清偿外,其另一大价值目标即对债务人进行救济。在企业初步陷入危机、尚能正常运营时,如果错过挽救的最佳时期,将进一步导致企业人员、商誉、客户、资金等因素的流失,运营价值将很难维持。面对可能发生的企业经营困境这一市场经济正常现象,除了企业主自身积极采取脱困措施外,通过重整、和解制度进行市场化、法治化债务清理,也是重要方式。而对于确实无拯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及时退市出清,能够有效防止债务进一步累积,及时止损。

助企“涅槃”的重整、和解制度

重整、和解程序中的多数决表决规则、法院强制裁定批准、债务豁免等制度工具可以实现对企业拯救再生这一价值目标,而这些是庭外和解、强制执行等制度所没有的优势。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资源如果能够持续投入到经营状态,将比清算出售更能实现整体价值。企业的运营还关系着员工就业稳定、供应商链条风险防范、股东权益及投资意愿保护等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维持企业的运营价值大于企业的清算价值。因此,企业进到破产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首先应当考虑该企业是否具备拯救价值和再生可能,而非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这将是实现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利益均衡化和最大化的更有效率的选择这其中,防范和严厉打击逃废债是贯彻始终的底线

企业帮扶志愿者

为推进困境企业帮扶工作,发挥管理人志愿者的专业性优势和公益性作用,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本院2024年8月公开招募了6家管理人志愿者。管理人志愿者在帮扶阶段不收取管理人报酬,具有公益性,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咨询答疑。介绍重整、和解制度与基本程序流程等;

(二)指导填报材料。提供标准表格和文书模板,指导债务人填写申报资料;

(三)引导清理。指导债务人对债权债务、财产等情况自行梳理、归类。提出初步的债权债务处理建议,指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开展磋商;

(四)诚信度评估。对债务人在开展帮扶过程中的诚信度进行评估,防范和警示可能的逃废债行为;

(五)本院认为适宜管理人志愿者开展的其他工作。

管理人志愿者联系方式详见本服务手册尾页。

 

程序事项告知书

一、启动原因

适用破产程序(含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大子程序)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初步依据:

1)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因无法清偿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债务人工商登记处于吊销状态的;

3)涉及债务人的金钱给付类债务纠纷较多,且债务标的额总额明显超过注册资本的;

4)债务人陷入债务困境,但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6)其他能够反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

二、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

重整:主要适用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引进投资人,原股东让渡全部或部分股权份额,具体根据重整计划而定。

和解:亦适用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但具体法律规则区别于重整,例如在和解程序中股东股权份额原则上保留。

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缺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通过清算及时退市出清。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之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四、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中基层法院管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申请材料指引

债权人申请启动

 (一)重整/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即申请重整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务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六)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启动

 (一)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即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该三项材料不是必须同时提供);

 (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十)申请重整的,应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及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可以是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或者其他方案;

(十一)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列明如下事项: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单独列明;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5.与和解协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说明材料。

 (十二)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人志愿者库名单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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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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